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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村(居)归侨侨眷联谊会工作规则
一、根据《中国侨联章程》和福建省侨联《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村(居)归侨侨眷联谊会是由所在村(居)归侨、侨眷组成的村级人民团体,是乡镇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居)党组织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
三、村(居)归侨侨眷联谊会在村(居)党组织领导下和上级侨联指导下,根据《中国侨联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代表归侨、侨眷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四、村(居)归侨侨眷联谊会要密切联系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积极参与村(居)“两个文明”建设,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联系对象的愿望和要求,努力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
五、村(居)归侨侨眷联谊会委员会由村(居)归侨侨眷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居)归侨侨眷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听取和审议联谊会工作报告,审查财务情况,选举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委员。
联谊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听取和审议联谊会工作报告,审查财务情况,必要时补选或增选委员,但增选名额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村(居)归侨侨眷大会或代表大会或联谊会全体委员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名誉会长。名誉职务由侨界中享有名望、有突出贡献的人士或关心支持侨联工作的领导者来担任。
六、村(居)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委员应当具有归侨、侨眷身份,其候选人名单需征求上级侨联意见,选举结果报上级侨联备案。
七、村(居)归侨侨眷联谊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入会应填写登记表。
会员有权参加所属侨联的有关活动,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对侨联工作人员进行民主监督。
会员有义务遵守《中国侨联章程》和本《规则》,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侨联的决议,完成侨联布置的工作任务。
八、村(居)归侨侨眷联谊会可接受海内外人士和单位的捐赠及村(居)财拨款,兴办企业、事业创造收入,积极解决自己的活动经费。
九、村(居)归侨侨眷联谊会的资产,包括村(居)财拨给的资金和财物、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的款物及自创的收入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十、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连江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福建省连江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福建侨联网 2002年8月21日 11: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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