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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用政策法规

 


福建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实施《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细则

(2002年1月10日福建省侨联六届五次全委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简称《中国侨联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福建省侨联)是由归侨、侨眷组成的全省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是福建省政协的组成界别,在中共福建省委领导下,根据《中国侨联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代表全省归侨、侨眷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三条 各级侨联要密切联系侨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向人大、政协提出议案、提案等方式和途径,积极参政议政,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反映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的愿望和要求,努力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
  第四条 各级侨联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其机构受法律保护。我省各级侨联组织的名称统一冠以“×××归国华侨联合会”。
  第五条 福建省侨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福建省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我省各级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统一冠以“某地区(某单位)某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
  “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归侨、侨眷的身份,其归侨、侨眷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认定。
  第六条 福建省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上届福建省侨联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名额的分配,经上届福建省侨联委员会授权,由上届福建省侨联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代表的产生由本省各设区市侨联与有关方面经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特邀一定数量的代表,但名额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六分之一。特邀代表与正式代表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福建省侨联委员会由福建省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福建省侨联常务委员会由福建省侨联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在福建省侨联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中可有一定比例的港澳地区的归侨、侨眷代表人物。
  第八条 福建省侨联常务委员会实行团体席位和个人席位相结合的委员制。担任福建省侨联常委的专职侨联干部离任后,其常委职务按法定程序卸免,缺额经协商、推荐由常委会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我省各级侨联应重视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归侨、侨眷干部,积极参与协商和推荐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归侨、侨眷代表、委员人选,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归侨、侨眷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党外干部。
  第十条 我省乡镇以上各级侨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实行届别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其人选应由归侨、侨眷担任,候选人名单需征求上级侨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级侨联备案。
  在届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专职侨联主席,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安排转任为名誉主席或顾问。
  在届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专职侨联副主席,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转任非专职副主席,届满后不再担任。
  第十一条 我省乡镇以上各级侨联受同级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接受上一级侨联指导。条件成熟的设区市侨联应当报当地党委批准,独立设置党组。
  第十二条 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侨联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侨联的人员编制、经费按同级人民团体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较多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应创造条件成立侨联小组。侨联小组为上一级侨联组织的团体会员。侨联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秘书由归侨、侨眷担任,其候选人名单需征求上级侨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级侨联备案。
  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较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直属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或以系统为单位),应创造条件成立基层侨联组织,作为当地侨联组织的直属团体会员。
  县级以上(含县级)直属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或以系统为单位)侨联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由归侨、侨眷担任,其候选人名单需征求上级侨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级侨联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侨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设置青年委员会。青年委员会接受同级侨联领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侨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创造条件成立留学生家属联谊会,作为当地侨联组织的直属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凡承认《中国侨联章程》和本《细则》的归侨、侨眷组织的团体,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县以上各级侨联批准,可成为所在地侨联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侨联应加强对直属团体会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的侨联小组和县级以上(含县级)直属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或以系统为单位)的基层侨联组织,可实行个人会员制。
  会员有权参加所属侨联的有关活动,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对侨联工作人员进行民主监督。
  会员有义务遵守《中国侨联章程》和本《细则》,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侨联的决议,完成侨联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我省各级侨联的经费来源:
  一、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拨款;
  二、兴办企业、事业的收入;
  三、海内外人士和单位的捐赠。
  第二十条 我省各级侨联应当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侨联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接纳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的款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福建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福建侨联网 2002年8月19日 17: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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