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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7日    

  (福建侨联网 2002年3月4日 1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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