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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7日 (福建侨联网 2002年3月4日 10:56:30)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7日
(福建侨联网 2002年3月4日 1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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