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修改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中新社福州2002年1月20日电(记者郑珊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加入WTO,华侨捐赠行为涉及的许多方面也发生了变化。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今天在此间审议通过《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修正案》,以期对华侨捐赠的积极性给予更好的保护和更多的引导。
新修改的《条例》将于今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福建省是中国的主要侨乡,旅外侨胞有一千多万。华侨素有爱国、乐善好施的传统,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籍华侨积极在家乡捐赠兴办各项公益事业,捐赠总额达人民币七十八亿元,捐赠涉及学校、医院、道路、桥梁、扶贫济困等。
新修改的《条例》规定了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所指的事项。同时,还规定接受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应当遵循自愿捐赠和尊重捐赠人意愿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华侨捐赠或者向华侨摊派。受赠人应当公开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华侨,新修改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等等。
此外,新修改的《条例》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福建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可以参照该条例执行。
(福建侨联网 20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