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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贫困生可享受助学金

  新华网福州2001年11月30日电 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全省建立健全普通中小学助学金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根据通知,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无力负担书本费、杂费、寄宿费而可能辍学者,可享受助学金。助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以抵减学生书本费、杂费、寄宿费的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发给学生本人。据悉,小学助学金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需寄宿就读地区的家庭困难学生的补助。
  助学金经费的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经费、教育基金划出一定比例、学校勤工俭学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社会捐赠收入以及上述专项经费的增值部分。
  (福建侨联网 200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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