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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立法加大防治大气污染力度

  中新福建网八月二十五日消息:日前召开的福州11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对《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草案)》进行二审。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稿补充了不少具体内容,加大了防治大气污染力度。
  据福州晚报报道,关于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方面,草案修改稿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如第17条规定:“新购置车辆污染物排放初次检测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车辆号牌和行驶证……未进行污染物排放年度检测,或者年度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进行安全性检测。”第19条规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经两次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以下内容:“向大气排放含苯、甲苯、二甲基甲月先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必须安装净化装置,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经营性的喷漆、喷塑、喷砂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露天生产作业。”
   (中新福建网 2001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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