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摄影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福建省华侨摄影学会(英文译名: OVERSEAS CHINESE PHOTOGRAPH
SOCIETY OF FUJIAN PROVINCE)缩写:FOP
第二条福建省华侨摄影学会是福建省归国华侨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华侨摄影学会的地方组织,是由福建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组成的群众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联谊组织。
第三条福建省华侨摄影学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摄影)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为发展和繁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艺(摄影)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福建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开展摄影创作与理论研究,努力促进同海外华侨、华人以及港澳和台湾摄影界同行的交往,加强摄影交流,增进彼此了解与友谊,繁荣我省的社会主义摄影艺术事业。
第四条本会接受福建省文化厅和福建省社团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福建省侨联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有责任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和推动会员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摄影创作和摄影实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提倡深入改革开放的社会生活。
二、开展国内外摄影交流活动,促进摄影创作的繁荣与发展。对成绩优异的我会摄影家的艺术成果,予以奖励和表彰。举办摄影展览,加强创作经验交流,展示会员创作成果,并通过摄影展览的形式,加强与国内外同行和广大侨胞的联系。
三、举办小型摄影讲座和摄影培训班,辅导摄影爱好者开展业余摄影活动,培养青年摄影爱好者。
四、协助会员和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摄影家开展摄影创作与展出作品。
五、本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维护我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为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福建的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和省内侨务战线的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会员一人介绍;
三、交本人摄影作品四幅或其他有关摄影方面论著;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填写会员登记表;
六、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摄影等方面的优秀作品、研究成果及各种活动情况。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入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为开拓和推动我省华侨摄影事业做出贡献的侨界和摄影界资深人士担任我会名誉职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汛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同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匕、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买体&收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名誉职务若干人。由为开拓和推动我省华侨摄影事业做出贡献、德高望重的侨务界和摄影界资深人士担任名誉职务。名誉职务设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名誉职务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名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2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处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 1998年 11月 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