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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华侨历史学会章程

(2009年6月30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10月6日福建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华侨历史学会(英文译名:THE OVERSEAS CHINESE HISTORIAL INSTITUTE OF FUJIAN)缩写:FOH

  第二条 福建省华侨历史学会是由全省华侨华人学术研究工作者和热心这项工作的专家、学者、社会人士和侨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学风,着眼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中国现代化的建设、和谐社会的建构和统一大业的完成服务;坚持以开放的视野增强学会活力,广泛联系和团结全省华侨华人学术研究工作者和海内外有关人士,为推进对外学术与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了解和友谊,促进华侨华人文化的繁荣,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接受福建省社科联和福建省侨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所在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十楼福建省侨联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和座谈会;

  二、开展省内外、国内外的华侨华人学术和资料信息交流活动;

  三、出版会刊和编辑华侨华人学术研究资料;

  四、征集华侨华人文史资料;

  五、组织和支持会员开展侨情侨史的调查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华侨、华人问题的论文和著作,为政府和侨务部门制定侨务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华侨华人学术研究工作者和热心这项工作的人士;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经本会一名会员或有关单位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海内外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发展本会业务,本会视需要可设立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德高望重、热心华侨华人研究的海内外知名人士担任。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未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并开展工作;

  七、决定顾问、副秘书长和其他荣誉职务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修改本会章程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福建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财产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福建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30日福建省华侨历史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资料来源:福建省华侨历史学会

(福建侨联网 2011年3月14日 4: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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