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克锵(美国)
美国的司法源自英国司法,而英国司法源自圣经的《十戒》。许多法律界的朋友和基督教徒朋友普遍认为,全世界司法都是由英美两国引申出来的,全世界数以万计的法律书籍都离不开《十戒》。而《十戒》是属于道德法,如同中国人的道德法是按照儒家孔孟的传统,是基督教规范众教徒思想行为的道德准则,以保障绝大多数基督教徒的利益不受伤害和侵犯。
在美国,证人在法庭上作证词时,首先必须把左手摆在《圣经》上宣誓:“我所提供的证词是真的,绝对没有撒谎”。即便你不是基督教徒,也还是要通过法庭上不会开口说话也无法判别是非曲直的一本《圣经》来验证你没有说谎。如果有哪一位证人向法官表示,他不是基督教徒,宣誓的时候不能使用《圣经》,法官往往会先入为主地对证人接下来的证词产生某种程度的怀疑甚至不相信。经过《圣经》宣誓后,如果有证人在法庭上做伪证,而对方律师无法找出任何漏洞或任何把柄加以反驳辩解的话,伪证也就冠冕堂皇地成了具有“真实性”的有法律效应的证词。这种情况下,美国司法已经开始偏离了公正、公平、真理的轨道。
美国司法精神是“宁纵莫冤”,宁可放过千千万万的嫌疑犯,也不要制造一个冤案。即在一百个、一千个、一万个、数以百万个案件中,保障没有一个被告因为受到无辜冤枉而入狱坐牢的,就符合美国的司法精神。于是乎,在美国司法精神下,导致不计其数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等作奸犯科、为非作歹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明目张胆大摇大摆地走出美国法庭,逃离本应接受的法律制裁。
也因为如此,美国司法界的最终利益是属于律师与请得起善辨律师的有权人和有钱人。官司与“司法的公正、公平、真理”已经完全脱节,也没有了任何连带关系。只要请得起富有善辨口才的律师,嫌疑犯完全可以在大庭广众、众目睽睽之下全身而退,进而摇身一变成了辩方律师口中的“受害人”。神圣庄严的法庭变成了控辩双方律师的表演舞台,一场律师口水战的舞台,而对案件一无所知、以白人为主的陪审团,形同虚设,成了一个观赏双方律师表演的法律道具,哪一方律师的辩解口才更能说服陪审团成员,得到陪审团的认同,就意味着哪一方打赢了官司。辩方律师并不理会被告是否触犯了美国法律,是否对原告造成了严重伤害,是否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总是煞费心机寻方设法要替被告洗清罪名,以打赢官司把被告带离监狱为最终目的。
在美国境内,美国司法部门采取矫枉过正的手法,全力保障嫌疑犯的权益,而实质上也就是裁判了受害人,使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严重的伤害和侵犯。
而在海外,美国领事馆官员的表现则完全违背美国本土的司法精神和人道主义原则,从另一侧面体现出严重伤害和侵犯受害人的权益。譬如,在美国不幸遇害身亡的华裔移民受害人,他们在中国的家属想来美国料理受害人身后事,到美国在北京、上海、广州、沈阳等地的领事馆申请签证时,美国领事馆官员总是以“有移民倾向”为借口拒绝给予签证。按照美国司法“宁纵莫冤”之精神,在这些数以百计签证申请的个案中,只要其中有一个人不想也不准备留在美国,就完全符合美国司法精神,站在“宁纵莫冤”之司法立场,美国领事馆官员都应给予签证。而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受害人家属要求来美是合法、合情、合理的,美国领事馆的绝签,无疑是往受害人家属的伤疤上重新撒上一把盐,再次残忍地刺痛受害人家属悲痛欲绝的心,完全不符合美国政府所鼓吹的“人道立场”。
“公平、公正、真理”是美国司法的宗旨,但是,美国司法在某一程度已经成为某些特权阶层的工具。所谓司法公正也只体现在某一权限范围。
中国有关司法方面一直在努力改善,不断完善,也曾有不少人士提出向欧美取经。诚然,欧美司法方面有很多是值得我们中国人学习和汲取的,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上述笔者提到的,就是美国司法欠缺公正、公平、真理的体现。甚至有人提出中国司法必须全盘西化照单全收欧美司法。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说法。中国司法可以汲取欧美司法界的精华部分,但必须以中国国情和以保障绝大多数民众权益为基本点立法。
2006年1月8日
星期日
作者系美国林则徐基金会主席
(福建侨联网
2006年1月9日 9:4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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